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顺利完成投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理工学院东校区建设项目各标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根据东校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需要,基建处成立业主驻东校区管理办公室,业主办公室在学校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熊辉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工地的各项工作;谈志成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工地重大技术问题;李如晓任办公室秘书,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主任工作,落实相关决定,组织工地学习、检查与评比等活动;曾庆海、陈国峰、申展、林翔、齐国森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办理业主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
业主管理办公室划分了四个业主代表工作组,分别对应第一、二、三、四施工标段,并指定相关负责同志对施工标段的施工行为进行具体管理。
第一标段业主代表组长:谈志成
成员:陈国峰、林 翔
第二标段业主代表组长:曾庆海
成员:林 翔、齐国森
第三标段业主代表组长:李如晓
成员:申 展、齐国森、张 谦
第四标段业主代表组长:谈志成
成员:陈国峰、申 展
第四条 根据《南阳理工学院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审计处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 施工准备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部,合理配备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向业主提供准确的配备人员的基本资料。要设专职资料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安全员需持证上岗,并有项目部的证明材料。上述人员如有变动,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经批准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更换。
第六条 施工单位从施工的角度对施工图纸进行自审,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相关文字材料。在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前上报基建处。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图纸会审要求做好记录,形成图纸会审纪要,交监理单位核阅并与基建处和设计单位会签后盖章,形成正式文本,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与指导施工的依据。施工方进一步对施工项目的整体造价作全面的复核,对超出投标价的部分,应按程序报基建处作进一步确认后执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各标段业主代表通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开始全面进场施工。
第四章 施工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规范及合同对工程的开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移交、保修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各种工作关系,并有权对各种违规行为给予停工或经济处罚。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投标文件、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要求,认真组织工程施工,责任人员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汇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的原因;汇报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落实措施以及需要业主或监理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因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技术处理需要的技术变更,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基建处批准后,由基建处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确认。
第十三条 为降低或提高装修标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由监理和施工单位提出方案和预算造价,基建处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基建处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比较容易处理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提出,并附变更原因、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等内容,送监理单位审核,由基建处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基础、土石方及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及审计处人员共同到现场验槽、测量、复核,并在会签单上会签后上报基建处,按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关于对施工物资的管理与价格确认
1.基建处按合同和设计标准及使用要求控制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由施工方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与价格。材料结算价格依据合同、投标报价、省市有关结算文件以及学校审计有关原则来确定。
2.工程项目所需的大宗装饰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特殊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材料清单报监理审核,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审计处人员共同通过市场调研、网上查询等方式确定,并经各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3.对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与设备,由施工单位按图纸提出全部材料、设备清单,并详细说明规格、型号、数量、有关技术参数以及计划使用和要求进场时间。经监理审核确认后由基建处批准向学校招标管理中心申请招标,按相关程序和内容完成招标工作。
第五章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各专业、各工种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工作,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一)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其他分项工程隐蔽的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隐蔽后将无法再进行检查或难以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查。未经隐蔽检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申请并由监理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基建处、审计处等共同参加。会签验收意见,对需要市政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的隐蔽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按政府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一)本办法所提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与验收的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与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二)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依据工程图纸、设计说明、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及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先行自检评定,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和施工报验表,将自评报告报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检,形成监理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成与验收相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四)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审计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
第六章 进度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由监理报送基建处,基建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七章 现场签证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基建处现场代表、审计处各方共同参加,各方要认真核实签证内容及工程量,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需按照规定提交工程签证申请并附预算等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基建处进行审核之后报审计处审核。监理工程师根据签证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造价依据确定单价或总价。由基建处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后上报基建处审批。经审批后基建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保留一份原件,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现场代表根据审核结果并签署意见上报基建处,由基建处根据现场签证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材料分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审计处,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同设计变更。
第八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除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基建处现场代表、分管处长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办法,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必要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 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签署意见,报基建处批准后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业主代表及各主管部门。
第九章 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工地临时办公、生活及相应管理设施的搭建,应考虑场地及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布局。工地对外的展牌上要按规范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与竣工日期等。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按合同及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人员配备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根据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检查工地施工期间的安全及消防设施是否到位;工地的生活设施及卫生条件是否达到规范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施工应尽量减少道路污染和噪声污染,并考虑学校的特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如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按程序到环保部门申报备案,并做好相应的提示和安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的检查,并对提出的整改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完成各类基建工程规定的验收、移交及质保期内保修工作,具体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及审计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施工方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查。造价咨询单位的选定,原则上由基建处原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对竣工的建设项目决算进行初审。基建处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审查后,将结算资料和手续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结算审计结束后,由基建处负责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财务处并进行工程余款的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