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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021-04-23 16:35  

基建处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阳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合同是指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基建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及其他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三条 基建处签订基建工程合同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基建处指定专人(即合同负责人)负责基建工程合同归口管理。

第二章 合同起草与签订

 第四条 根据合同性质由归口科室负责立项并展开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合同拟定后分管领导把关审核,重大合同提交处班子会议研究,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合同起草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一律采用书面格式,有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六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基建处必须认真核实签约方的情况,确保合约方及具体签约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九条 学校实行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包括处内及学校两级会签审查程序。处内合同审查由各科室审查其职责范围内的条款和内容,各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处内审查完成后交由学校会签审批并加盖南阳理工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重大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合同负责人应监督合同当事方是否已履行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履行的义务,严禁在合同当事方未履行义务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严禁在合同签订生效前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须逐级报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三条 基建处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负责人应及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合同负责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纠纷由基建处联系学校法规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

第二十条 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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