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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基建管理工作规定
2015-01-01 09: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管理工作,保证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国家法规,并结合学院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工作是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道路、绿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工作由学院基建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起草立项报告,填写《南阳理工学院基建工程立项审批表》(见附件)。

第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立项,必须按照以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造价估算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决定; 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决定。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及工程预算

第六条 项目造价估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要通过内部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参加招标的人员应包括院领导,基建、财务、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人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其他人员参与。

第七条 项目造价估算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可依托学院建筑设计研究所及基建管理部门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设计技术咨询费用依据行业标准予以优惠(折半)。

第八条 工程设计图纸,必须通过以下评审方能使用:

(一)由院领导、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对该工程合理性、实用性、安全性、先进性的评审。

(二)由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造价人员)、基建、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的对该工程设计图纸的经济性的评审。

第九条  设计图纸通过院内组织的评审后,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外送范围的设计文件应由设计单位报送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机构进行图纸审查,并负责通过社会审查。

第十条  对确定后的图纸,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造价人员做出详细的工程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招标及施工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造价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南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大型项目办公室组织公开招标:

(一)由党院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

(二)在南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规定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查文件、报名时间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等事宜。

(三)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和人员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该单位的实力,银行资信,所获奖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拟派的项目经理业绩等。

(四)编制招标文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报学院及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并在招标文件发售的同时在院内公示。

(五)参加工程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且由招标人确认形成有效竞争力。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政府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社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占三分之一。

(七)评标结果应于次日在院内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造价预算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院组织实施招标:

(一)基建处牵头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后勤管理处、工会、使用单位等部门和人员对具有该项目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考察确定参加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

(二)基建处编制投标文件,并在院内公示。

(三)评标人员组成:院领导、基建、后勤管理处、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使用单位等部门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四)按照招标法进行招标。

(五)评标结果应于次日在院内公示。

第十四条  考虑到建筑材料质量和建筑成本,建筑工程中使用所有大宗材料由学院采购,即甲供材。甲供材的采购办法参照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下,且院内后勤服务部门的设备、人员又具备施工条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交由后勤服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前应有学院基建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会签后,校长授权分管基建校领导审签。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学院批准,审批权限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整个招标过程由校纪委、审计处等部门全程监督。

第五章  施工管理及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工程项目必须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由学院内部招标确定,评标人员组成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院内所有工程均实行甲方代表(基建处)负责制,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下列工作:

(一)参与图纸会审,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审定质监单位的质监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日常管理。

(三)召集各方现场例会及组织现场各方工作的绩效评价与奖罚。

(四)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初审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初审,负责工程量的确认签证。

(五)负责协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清理、工程保修和使用单位意见处理。

(六)配合所负责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五方主体终身责任制,即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勘察方。基建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专业、各工种的技术规范及要求,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第六章  工程变更及工程款拨付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均应出具详细的书面变更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及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所造成的变化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所造成造价增加的,依据以下审批权限审批:1万元以下(含1万元)报分管副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10万元以上报院党委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技术文件的签发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由基建处填写工程资金审批表,按照院财务工程建设用款办法,3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签,30万元以上分管副院长审批后由院长审签,逐级审批。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学院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基建处协调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质监、地质勘探、消防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工必备的各项资料、手续。

第二十八条  属于内部招标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院内后勤管理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工必备的各项资料、手续。

第八章  工程结算及基建档案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要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查。

第三十条  基建处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后,将结算资料和手续报送审计处审计。其中面向社会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报送具备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由审计处审核把关。

第三十一条  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由基建处负责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基建档案的范围: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方案审批、招投标文件、施工竣工图纸、工程监理全部档案、审计结果、保修期情况、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基建档案的收集:定期收集、整理立项、报批等工程签证手续;根据工程项目的进行阶段收集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完工后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施工单位移送的竣工资料。

第三十四条  基建档案的登记、编号: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分别将档案按立项部分、招投标部分、施工技术资料部分、预决算部分、审计部分等分类整理,并编号。

第三十五条  基建档案的管理、使用要求:

(一)借用资料必须登记并标明归还日期。

(二)对所有重要的原始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均只使用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移送学院档案室:工程完工决算后,将所有的原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方案审批、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监理全部档案、审计结果、保修期情况、用户反馈意见等)移送学院档案室。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南阳理工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阳理工学院基建工程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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