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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4-04-18 16:5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保证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的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道路、桥梁、管网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及维修、改造、绿化、装饰等零星工程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基建处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及审批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起草立项报告,同时填写《南阳理工学校基建工程立项审批表》(见附件一)。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南阳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立项报告必须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校内外专家参与项目的论证。经过充分论证的立项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建处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论证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然后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及工程预算

第八条 项目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在政府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决定项目设计单位;设计费为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招投标决定项目设计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参加校内招投标的人员应包括校领导,基建、财务、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参与。

第九条 工程设计图纸,必须通过以下评审方能使用:

(一)由校领导、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对该工程合理性、实用性、安全性、先进性的评审。

(二)由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造价人员)、基建、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的对该工程设计图纸经济性的评审。

第十条  设计图纸通过校内组织的评审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建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然后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外送范围的设计文件应由设计单位报送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机构进行图纸审查,并负责通过社会审查。

第十一条  对确定后的图纸,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造价人员做出详细的工程预算并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的预算作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项目造价估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社会上组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基建处组织监察、审计、财务、工会、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与对编制好的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论证(如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业绩,投标项目经理的资质、业绩,总监的条件等),特别重要内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论证后的招标文件经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工会、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和人员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该公司的实力,所获奖项,在建工程或竣工工程、管理水平等。考察后由基建处组织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经相关人员审阅、修改后签字实施。

第十五条  不在社会上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可由学校组织实施招标。

(一)基建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基建、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修改。论证后的招标文件在监察处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

(二)有竞争力的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同第十四条)。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可在基建、工会、后勤管理处、财务、使用单位等部门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中产生,也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应予保密,不得在招投标大会召开之前公开其身份情况。

(五)评标委员会会议是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投标的最终结果及有关事项。

(六)招投标会议的工作程序。1、招投标大会主持人(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宣布招投标大会开始;2、监察、审计部门检查投标单位到会情况;3、检查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材料及密封情况;4、投标人唱标;5、评标委员会推选评委会主任;6、评标委员会审议投标材料;7、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8、评标结果经监督部门认定后由评委会主任宣布评标结果及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为了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对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影响较大的大宗材料由学校组织采购(甲供材)。甲供材的采购办法参照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在社会公开招标、校内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时,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是有效管理工程项目的合法依据,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其他计划(如投资计划),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依法保护学校利益。

第十九条  凡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有中标价的即为合同价;未执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或是以费率招标确定的,以审计部门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合同价;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参照国家相关费率标准及市场情况确定合同价。

第二十条  在社会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在依法完成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范文本等拟订合同草稿,组织学校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会审,并根据以上单位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中标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平台公开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在依法完成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基建处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拟订合同草稿,组织学校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会审,并根据以上单位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中标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其他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按照学校规定确定承包单位后,由基建处拟订合同草稿,组织学校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会审,并根据以上单位出具的意见修改。修改后的合同交中标单位,如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含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合同日期后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后的合同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由基建处拟订补充合同草稿,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应送学校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送交财务处一份。项目竣工后,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六章  施工管理及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工程项目必须施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校内所有工程均实行甲方代表(基建处)负责制,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下列工作:

(一)参与图纸会审,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审定质监单位的质监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日常管理。

(三)召集各方现场例会及组织现场各方工作的绩效评价与奖罚。

(四)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初审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初审,负责工程量的确认签证。

(五)负责协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清理、工程保修和使用单位意见处理。

(六)配合所负责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五方主体终身责任制,即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勘察方。基建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专业、各工种的技术规范及要求,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第七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在开始实施前,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要对工程图纸、施工计划进行会审,尽量避免开工以后变更的发生。

第三十条  项目变更要取得学校甲方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协作方的认可,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证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代表是办理项目变更的校方责任人,负责与项目使用、设计、施工、监理等协作单位协调处理项目的变更事务。项目变更要依据项目合同,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变更要根据项目的变化情况,将相关专业的调整事项进行统一认定和统筹办理。一件项目不能办理多次变更。不能将不相关的变更事项在一件变更里进行认定和办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变更预估不超过1万元的,应报基建处核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处会议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处会议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审计处、监察部门参加专题讨论会确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甲方代表方可办理相关文件的签证。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变更在完成签证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执行的变更事务,在经过甲方代表口头请示后,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并做好记录后方可实施,事后在7日内补办项目变更签证手续。

第八章  工程款拨付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应在每月25号前提出提出工程进度款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基建处,学校基建处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在7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已审核的工程量按合同价款的约定由基建处提请学校财务处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批按学校的财务制度逐级审批。

第九章  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现行有关规定,一式叁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校级相关部门移交。

第四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对工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验收依据。

第四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基建处向政府建设主管处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处的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或工程项目达到使用条件后,基建处组织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工会、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人员对工程进行校内验收。验收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南阳理工学院基建工程验收评价表》(见附件二),验收结果作为基建处把该工程向学校相关部门移交的依据。

第十章  工程结算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要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查。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组织造价人员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学校审计处,由审计处初审并负责报送学院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具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由审计处审核把关。

第四十八条  在竣工结算审计期间,学校应创造条件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坚持贯彻审计主体独立审计原则:

(一)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审计处要求负责协调工程施工方、监理单位配合审计项目组独立开展竣工结算审计;

(二)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另行补签变更洽商、经济签证等与结算造价有关的书面资料;

(三)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泄露须保密的竣工结算审计相关重大经济事项(或争议问题)的审计计划、处理原则、谈判底线、谈判策略。

第四十九条 如对审计意见无异议,达成一致后形成最终结算审核成果《结算审查签署表》。基建处根据《结算审查签署表》按审定金额办理财务结算,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到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基建档案是指在基建处工作过程中形成、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包括文字、图纸、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基建文件材料应全面、及时收集,确保基建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发挥基建档案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基建档案的范围: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方案审批、招投标文件、施工竣工图纸、工程监理全部档案、审计结果、保修期情况、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五十二条  基建档案的收集:定期收集、整理立项、报批等工程签证手续;根据工程项目的进行阶段收集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完工后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施工单位移送的竣工资料。

第五十三条  基建档案的登记、编号: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分别将档案按立项部分、招投标部分、施工技术资料部分、预决算部分、审计部分等分类整理,并编号。

第五十四条  基建档案的管理、使用要求:

(一)借用资料必须登记并标明归还日期。

(二)对所有重要的原始文件,如无特殊情况,均只使用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移送学校档案室:工程完工决算后,将所有的原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方案审批、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监理全部档案、审计结果、保修期情况、用户反馈意见等)移送学校档案室。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阳理工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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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基建处